〔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/竹市報導〕會不會太離譜呀?停車不到2小時,竟被求償3萬6千元!
新竹市一棟電梯大樓住戶金姓男子,不滿地下停車場的車位被林姓婦人停車,憤而控告林婦竊佔,要求賠償損失3萬6千元,林婦大嘆,她只是停車上樓看兒子,全程不到2個小時,如此求償「實在太扯了!」
金姓男子日前拿著所有權狀與蒐證照片,向警方控告照片中的自小客車車主竊佔停車位,要向對方求償1整年的車位租金,共3萬6千元。
警方告知,刑法竊佔罪有一定的構成要件,光是佔用一下車位,未必構成竊佔罪,金男卻說,他是車位的所有權人,當然有權提告。
警方通知照片中的車主林姓婦人到案說明,她得知被車位主人索賠3萬6千元時,嚇了一大跳,直呼太扯了!
林婦說,當天她開車到大樓去看兒子,一時找不到停車位,只好暫停在那裡,且是第一次停,沒想到竟被拍照蒐證、告竊佔,還獅子大開口索賠。
林婦說,她願賠償,但對方索價太高了;金男則不願談和解。法界人士表示,實務上竊佔罪的認定,必須在不動產上有長期的定著物才構成,林婦若只是短暫停車佔用一下,不構成竊佔罪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