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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樓墜亡非凶宅? 買主敗訴租人 鄰居:價未跌

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購買一棟大樓的六樓,入住後才知道,前屋主的兒子曾經從這裡的陽台跳樓自殺,怒告前屋主和房仲覺得他買到的是凶宅,但法院一審判定,跳樓男子是送醫後兩小時身亡,住宅不是陳屍處,不算凶宅,而且林姓男子無法舉證,房價因此減少,判他敗訴。
社區大樓門禁管理,位在新北林口開發區建案,每戶近千萬,不過卻有住戶質疑買到凶宅,怒告前屋主和房仲,一名林姓男子買下高樓層住宅,入住之後才發現陽台曾有人跳樓身亡,認為前屋主跟房仲沒有善盡告知義務,因此告上法院,林姓男子在102年花990萬買下六樓住宅,結果事後聽鄰居口述,才知道前前屋主兒子,曾經從自家陽台跳樓,怒告要求減價兩百萬,但法院認為跳樓男子是在送醫後兩小時才身亡,住家非陳屍處,不能算是凶宅。
同棟社區其他住家貼出售公告,鄰居說,這裡的房價每坪24.25萬 ,一戶大約近千萬,法院認定,住宅沒有因為跳樓事件而跌價,加上當初是前前屋主兒子發生跳樓,前屋主在持有房屋期間沒有發生跳樓事件,並不涉嫌隱瞞,房仲陳泰源:「屋況說明書裡面有一個就是說,產權持有期間有沒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,第二個屋主她確實,她持有期間確實沒有發生過。」凶宅認定,必須要是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房屋,關鍵就在死亡陳屍地點是不是住宅本身,因此法院判決買主敗訴,全案還可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