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3日電)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案,第18名女子提告求償。最高法院今天判決李宗瑞應賠償她精神慰撫金新台幣200萬元定讞。
至於李宗瑞被控性侵10多名女子的部分,台灣高等法院去年依強制性交、乘機性交以及妨害秘密罪,判處合計79年7月徒刑,但依法執行上限最高是30年;另判他須賠償17名女子共2745萬元,這部分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。
李宗瑞因偷拍遭判刑3年2月徒刑定讞,去年入獄服刑。法院判決指出,第18名被害人指控,她於民國100年在夜店認識李宗瑞,後來喝下一杯水後失去意識,遭李宗瑞帶回家偷拍性侵,因此求償200萬元。
李宗瑞則辯稱兩人是你情我願發生關係。但高院審理勘驗光碟後發現,女子當時閉眼躺在床上不動,甚至睡到打呼,對李宗瑞的問話也未回答,認定李男犯行明確,判決他應賠償200萬元。案件上訴,最高法院駁回定讞。1040713